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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意见第19条:律师交AI材料须核实并说明,案例库已有样板

「AI 检索出来的类案看起来完美支持我方诉请——能不能直接写进代理意见?」通州法院一案给出了否定答案;2026 年 9 月最高法《意见》第 19 条,把这条红线写进了全国性裁判规则。
发生了什么
规则:最高法《意见》第 19 条(2026-0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 19 条分三层写清:
- 故意用 AI 造假诉讼:当事人利用 AI 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特性,通过删除/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方式取得虚假证据,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法院依法驳回诉请,并可视情节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用 AI 伪造证据妨害审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
- 日常辅助也有义务:诉讼参与人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提交法庭前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提交法庭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
样板:通州法院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时,原告代理律师某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援引两个「高度契合」的参考案例,案号分别写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 301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 01 民终 12345 号。法院以案号检索真实文书后发现:案号对应案件真实存在,但事实内容与律师提交的版本完全不符。经询问,律师承认系提炼本案关键词后反复向某大模型提问生成,未经核实即写入代理意见。
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作出(2024)京 0112 民初 19067 号判决,并在判决书中对律师提出批评教育。判决已生效。该案入库编号 2025-18-2-494-001,裁判要旨明确:情节轻微可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处理。

定性上的关键区分(通州案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律师提交的参考案例属于诉辩意见,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因此不直接构成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但行为违反诉讼诚信、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仍应依情节担责。本案无证据证明故意,事后主动说明来源,情节轻微,故批评教育。
为什么重要
第一,AI 辅助本身未被禁止,被禁止的是「未核验就提交」。 第 19 条第三层是「核实 + 说明 + 负责」,不是「不得使用 AI」。对律所日常用大模型写检索提纲、整理争点,影响最大的是流程改造,而不是工具下架。
第二,全国性规则与案例库样板已经对齐。 通州案入库在前,最高法《意见》在后把「核实/说明」写成明示义务;办案时既要看第 19 条,也可对照入库要旨把握情节轻重。
第三,「看起来太贴诉请」是危险信号。 通州案中 AI 输出的事实细节、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与本案高度契合——这正是幻觉常见形态:模型为迎合提问编造「完美类案」。案号能搜到真实文书,并不等于内容真实。
第四,后果梯度已经可见。 轻微:判决书批评教育;较重:参照罚款、拘留;故意造假诉讼:驳回诉请 + 罚款拘留,直至刑责。另有地方实践对提交大量不实 AI 案例当庭训诫的报道,口径与第 19 条一致:助理用 AI、本人未核验,不能免责。
边界:别误读
- 不是禁止 AI 办案。 禁止的是提交虚假/未核实材料,以及故意用 AI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 参考案例 ≠ 证据。 通州案已区分:虚假参考案例未必构成「伪造重要证据」,但仍可妨害诉讼秩序并担责;切勿以为「不是证据就可以随便交」。
- 说明义务不等于免责。 第 19 条要求提交时说明 AI 辅助情况,同时仍须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说明了却不核实,仍可能担责。
-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具体是否「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如何履行说明义务,以法院要求与个案证据为准。
谁能用得上
诉讼律师、代理人
- 凡拟提交法院的案号、裁判要旨、法条引用:用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法信/北大法宝等反向核验;核不过的一律不写进文书。
- 使用大模型生成/改写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时:留存提示词与生成记录;按第 19 条在提交时说明 AI 辅助情况。
- 警惕「完美贴合」输出;案号真实 ≠ 内容真实。
律所管理、合伙人
- 把「AI 初稿 → 人工核验 → 出庭定稿」写进办案规范;出庭材料设复核节点。
- 培训口径对齐第 19 条三层:造假诉讼/伪造证据/日常生成材料的核实与说明。
- 助理用 AI、主办未核——通州与后续实践均不认可「甩锅模型或甩锅助理」。
企业法务、合规
- 外部律师交付的检索报告、类案清单,要求附核验痕迹(案号可点开、文书摘要可对得上)。
- 内部用 AI 写诉讼策略备忘录时,明确「仅供内部、不得未经核验报法院/监管」。
法官助理、司法实务参考
- 入库要旨提供情节分层:轻微批评教育 vs 较重参照第 114 条。
- 「案情过贴、格式异常、当事人表述模糊」可作为筛查 AI 虚假案例的辅助线索(通州案承办法官公开访谈亦提及格式异常引起注意),但仍以案号检索比对为准。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2026-09-07)全文第19条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 京法网事/北京高院「京典案例」: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入库编号 2025-18-2-494-001)https://news.qq.com/rain/a/20251230A01G1I00
- 司法部智慧普法平台转载央视新闻客户端:《律师用AI生成虚假案例被法院发现 将承担何种责任》(2026-01-16)https://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zhfxfzzx/fzzxyw/202601/t20260116_530661.html
- 山东法院网转载同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 https://www.sdcourt.gov.cn/ytplfy/396067/396068/44499060/index.html
说明:当事人、律师姓氏已按公开文书去标识化处理为「某」;案号、入库编号、判日以公开报道与案例库信息为准。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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