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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点名:用AI批量虚构「测评文」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点名:用AI批量虚构「测评文」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搜「某品牌进销存软件怎么样」,点进结果页——写的是别人的产品点评,底下却链到自家软件。最高法说:这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 年 9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9 件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案例六专门点名一类玩法:利用 AI 批量生成、发布针对他人软件产品的「测评/点评」文章,再为自己产品引流。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侵权;判决已生效。

发生了什么

主体与行业。 据最高法典型案例稿:某科技公司主营销售进销存软件等业务;某软件公司为同业经营者。案号: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4民初9489号。

「AI 测评文」生产线。 某软件公司以「进销存」为词根,利用 AI 批量生成文章标题,再交由 AI 自动生成相应文章;文章内容均为对某科技公司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文章发布在某软件公司自有网站,并在文章前后位置设置指向其自有进销存软件产品的链接。

法院怎么认定。 无锡新吴区法院一审认为:上述行为目的,是利用搜索引擎的自然检索规则,使官网多篇涉案文章进入相关公众的检索结果,吸引点击文章中的自有产品链接,实现引流。该行为:

  1. 降低了某科技公司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
  2. 在网络中制造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
  3. 扰乱了竞争秩序。

据此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某软件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相应经济损失。最高法官方文本未披露具体赔偿金额;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最高法原文要旨)。 本案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利用 AI 技术批量生成、发布虚构测评文章,搭载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引流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当截取他人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以案说法」补充的细节(不改写裁判结论)。 无锡中院 2025 年 10 月公开的以案说法写到:涉案主体搭建「AI 测评文章生产线」,标题形态包括「××进销存软件怎么样/怎么操作/定制」等长尾词;文章并无诋毁内容,但完全系 AI 生成、未体现基于真实使用形成的观点;同类文章规模可达数万篇,标题还波及行业内众多经营者。法院强调:法律不禁止客观真实、公允的同行评价;但批量「文海战术」截取检索流量、浊化数据环境,已突破自由竞争边界。当事人名称以最高法官方「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表述为准。

为什么重要

第一,最高法用「一般条款」给 AI 内容营销画线。 没有套用互联网专条的某个列举项,而是直接回到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技术中立不等于行为免责;决定批量发布、挂链引流的,是经营者自己。

第二,「虚构测评」不等于必须写黑稿。 本案文章是介绍、点评,官方亦写明「虚构测评文章」——关键不在是否辱骂竞品,而在是否用 AI 规模化制造「看起来像第三方测评」、实则为自有产品导流的页面,截取他人交易机会。

第三,「数据污染」写进裁判说理。 除流量与交易机会外,法院把垃圾信息、检索生态受损作为扰乱竞争秩序的理由之一——对 SEO/内容农场式 AIGC 投放,这是可直接引用的司法语言。

第四,和行政端 GEO「假榜单」处罚同脉、不同路径。 市场监管侧已有虚构律所 TOP5、编造评分等 GEO 相关处罚;本案是民事诉讼 + 最高法典型案例,场景是「写竞品测评文 → 挂自家链 → 吃搜索流量」。合规团队宜两条线一起看:虚假宣传/干扰 AI 搜索的行政处罚,与反法一般条款的民事侵权。

谁能用得上

SaaS/软件厂商、数字营销团队

  • 禁止以竞品品牌/产品名为词根,批量 AI 生成「怎么样/评测/对比」页并挂自有购买链。
  • 自查官网、博客、百科式栏目:是否存在「标题写别人、正文导自己」的 AI 流水线文章。
  • 正当路径:真实试用体验、可核验数据、明确标注广告/自有立场;规模化「文海」抢自然检索,本案已亮红灯。

律所、律师获客与外包采购

  • 采购「AI 排名优化」「批量测评文」时,合同写清:不得针对同业捏造或批量生成虚假测评/排名页;交付须可核验。
  • 本案虽是进销存软件场景,逻辑可迁移到「律师/律所怎么样」类长尾词生产——与此前 GEO 虚构 TOP5 处罚对照阅读。

律师、合规与争议解决

  • 请求权基础可重点观察《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及「不当截取交易机会」论证;不必强行挤互联网专条。
  • 举证:AI 生成痕迹与批量标题策略、官网挂链位置、搜索结果截图、流量/转化损失、行业内波及其他经营者的文章样本。
  • 抗辩边界:真实、公允、基于实际使用的评价,司法仍可能容忍;「完全 AI、无真实体验、专为检索截流」是本案否定的核心。

内容平台与搜索生态相关方

  • 关注批量低质 AIGC 对检索结果的污染;权利人投诉时可援引本案「数据污染/扰乱竞争秩序」表述。
  • 具体处置规则以平台协议与监管要求为准;本案提供的是竞争法层面的可诉性样本。

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6-09-09)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301.html
  2. 新华网:最高法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6-09-09)https://www.news.cn/20260909/0bdce99e697747a68db56d3aebb5fb4b/c.html
  3. 证券时报/STCN:惩治利用AI引流等新型不正当竞争,最高法发典型案例(同批报道)https://stcn.com/article/detail/4177931.html
  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说法】利用AI批量「测评」引流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025-10-28;补充「数万篇」等细节,当事人名称以最高法表述为准)https://zy.wxfy.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8790.shtml

说明:本文依据上述公开稿整理;赔偿具体金额、裁判日期等最高法官方文本未载明的事项,不以推测补写。当事人以「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表述。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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