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你签「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先分清两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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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这样一个场景:入职时对方递来一张纸,写着「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让你签字。这张纸,到底有没有用?
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起施行,其中涉及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放弃社保协议有没有用」和「不缴社保怎么处罚」是两件事、两层依据,混着看,很容易误读。
先记住三句话
- 协议有没有用:看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约定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 罚款依据哪来:《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11月1日起施行的《裁量基准》是税务机关的处罚裁量标准,并不是「放弃协议无效」的依据。
- 劳动者能做什么:查记录、留证据,必要时请求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申请劳动仲裁。
第一层:这张「放弃」协议有没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这样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有三个:
协议、承诺都不算数
条文写的是「约定」或「承诺」。也就是说,不管是单位和你「约定」,还是你单方面向单位「承诺」不缴,法院都应当认定无效。
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十九条第一款说的就是:这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补贴」未必能留在你手里
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换句话说,单位按规定补缴后,之前发给你的那笔「社保补贴」,单位可以请求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8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
第二层:11月1日的《裁量基准》管的是什么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公告第六条写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的新闻稿称,这标志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国范围统一。

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对应的是《裁量基准》附件1第30项,位于「四、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事项是: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附件里的「法定依据」一栏写的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把处罚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阶次,分别对应罚款「1倍」「1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各阶次的适用条件以附件原文为准(见上图)。处罚对象是用人单位;而且,公告第二条要求税务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依据。
别误读
误读一:「《基准》规定了放弃社保无效」
不是。《裁量基准》管的是税务机关怎么裁量处罚;协议效力的依据是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误读二:「罚款倍数是11月1日才有的」
罚款幅度「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出自《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裁量基准》是在这个法定幅度内划出档次和适用条件。
误读三:「拿了补贴,就等于有社保了」
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提到的「社保补贴」做法,是把现金发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这和用人单位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一回事,缴没缴,以你的缴费记录为准。
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这样做
- 别急着签,先留好文件。 对方发来的协议、承诺书、「社保补贴」的说明和聊天记录,原件或照片先保存。
- 查自己的缴费记录。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据人社部公众号消息,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或拨打12333咨询电话查询。
- 对照工资条和劳动合同。 看有没有「社保补贴」之类的名目,与实际缴费记录是否对得上。
- 已经签过也不必慌。 约定或承诺无效;单位未依法缴纳的,你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解除合同意味着工作关系结束,决定之前建议先想清楚。
- 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提到,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应的表述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走仲裁别拖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能主张多少补偿、解除合同的程序细节,各地做法和个案事实不同,请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社部门的答复或律师意见为准。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91.html ·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71.html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及附件《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2754/content.html · 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09-30):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52768/content.html ·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北大法宝 https://www.pkulaw.com/chl/4449c7967540e761bdfb.html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渠道:央视网转载人社部公众号消息 https://news.cctv.com/2025/05/13/ARTIw894Rql0GgKbWjvu39MN250513.shtml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https://si.12333.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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